都男到案後表示悔意,並在警方處理現場即承認為肇事者,符合自首規定。法院在量刑時考量其自首,可減輕刑度,但同時指出,被告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仍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依法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加重處罰。
判決書中明載,法官認為此類行為「嚴重漠視行人之人身安全,更使我國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之惡名」,因此依加重後再減輕之原則量處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