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書進一步說明,就審查標的的合憲性而言,本案處罰屬逃漏公課的漏費罰,罰鍰以補充保費應扣繳而未扣繳的金額為基準,依義務違反嚴重程度而分以一定倍數計算,具有處罰遞進性與罰責對應關係。
三人強調補充保費制度本身即設有單次扣取上限、起扣下限及弱勢豁免等多重內在限制,從而罰鍰金額也有制度性實質上限,絕非處罰無上限,難認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