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大法官指出,本案審查標的涉及的制度性與法理性爭議,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73號解釋闡明在案。該號解釋就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中,關於「未依規定扣繳」及「未於限期內補繳」的二種處罰態樣,明確認定是為確保就源扣繳制度所必要,且依義務違反的嚴重程度而為遞進性處罰,處罰規定未逾比例原則所容許的界線並未違憲。三人認為健保法相關規定取法於此號解釋已確認合憲的規定部分,就憲法評價應一致,因此本案不應也不必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