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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去年7月18日下午4點半,鄒男駕駛租來的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18.3公里處時,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警方事後認定鄒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因而肇事」,並移送主管機關裁決,最後台中市交通裁決處對鄒男開出18000元罰單,並吊銷駕照3年,還得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鄒男不服提告抗罰,辯稱當天他是被對方車輛緊貼跟隨,才踩油門加速甩開對方,屬緊急避難行為,希望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