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的作用
雖說已經清楚了「五服」的含義,但是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這句「除了五服不是親戚」到底是不是廢話?
這句話到底在什麼時候才有用呢?
通過前文可知,「五服」包括的範圍還是非常大的,連高祖一輩的人都包括了。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除了那種住在一起的大家族,一般人家基本不會和自己高祖一輩的人關係很好,甚至都有可能不認識對方。
既然如此,那麼判斷這些人是不是親戚還有什麼用呢?
既然關係本來就不熟,那麼這句「出了五服不是親戚」豈不是成了一句廢話?
而這就涉及到了一些古代禮法問題。「禮」是「禮」,「法」是「法」,但是我們經常會將禮法放在一起說,因為古代的「禮」與「法」關係十分緊密。
「五服」的劃分很明顯屬於「禮」的範疇,除了「葬禮」,還有很多地方的「禮」也需要按照「五服」來進行區分安排。
而「五服」作為「禮」里的重要部分,在與「禮」共生的「法」中也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公元268年,晉武帝司馬炎下令編纂《晉律》,而這本《晉律》中開創了將喪服禮制與刑法結合的立法模式。
具體來說,就是根據被告與原告之間的「五服關係」來確定量刑。
地位尊貴之人對地位卑微之人犯法後,兩人的關係越近,刑罰就越輕;年長者對年幼者犯法後,兩人的關係越近,刑罰也越輕。
而反過來的話,地位比較低微的人對地位較為尊貴的人犯法後,兩人的關係越近,判的就越重,年幼者對年長者犯法後亦然。
日常生活中,父親教訓兒子,如果失手把兒子打死了,並不會按照一般的「殺人」來看待。
因為按照「五服」來看,父子之間屬於最親密的「斬衰」,而且父親對兒子屬於長者對幼者,因此這位父親肯定會被從輕判決,而且會獲得減刑。
雖然這種法律規定看起來很沒道理,但是結合時代背景來看的話,也許就多少能理解一些了。不管是東晉還是西晉,都是門閥士族十分鼎盛的時代,一個家族中會有很多人,這些人之間發生矛盾也很常見。
而為了維持整個家族的穩定,地位尊卑問題一定要搞清楚。
因此,為了保護地位尊貴之人的威信,這才會出現這種保護「強勢群體」的法律。
這種法律出現的目的,就是要讓弱勢群體不敢反抗,對於統治者來說,這是他們最願意看到的事。
因此,哪怕門閥制度已經成為歷史,喪服禮制與刑法結合的模式還是保存了下來。
哪怕是在明清時期,這種奇怪的法律依然存在,甚至還有幾個經典案例,就比如清朝的吳大文案。
吳大文是地主家的佃戶,他有兩個兒子,長子吳延明,次子吳延華,這兩個兒子都是吳大文的妻子張氏所生。
吳大文有個鄰居叫查傳貴,查傳貴的妻子為田氏。
田氏好吃懶做,不想掙錢,只想花錢,而吳大文手裡有點小錢,但是非常花心,於是兩人一拍即合,很快便開始幹壞事。
而查傳貴很快便發現了這件事,但他並沒有阻止,因為他也是個好吃懶做的主兒。
租給吳大文田地的那個地主,是個很正派的人,若是讓他知道吳大文的事,吳大文可就慘了。
因此,查傳貴以此事要挾吳大文拿錢,只要吳大文交了錢,查傳貴便不再理會他跟田氏的事,也不會將此事捅出去。
由於三個人都拿到了自己想要的東西,所以這件事一直沒敗露。
但是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這件事最後還是讓地主給知道了,吳大文和查傳貴被迫搬了家。但搬家之後此事照常進行。
吳大文的兒子吳延華不樂意了,當初就是他把這件事告訴了地主,沒想到搬家之後父親還是這樣。
憤怒的吳延華一直在想辦法破壞父親的「好事」。
吳大文對於兒子的行為非常不滿,於是他聯合查傳貴,將自己的兒子給殺了,然後又把兒子的屍體扔進了山里。
後來吳延華的屍體被一個放牛的發現,官府順藤摸瓜,很快便查到了這兩個兇手。
由於有「五服」關係的存在,吳大文這個主犯只是挨了一頓打,被關了三年,而查傳貴這個從犯不僅挨了打,還被流放了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