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當時兩個人都有家庭,為了跟易女士在一起,楊先生拋妻棄子,凈身出戶,選擇失婚將兩個兒子留給前妻撫養,任前妻和兒子怎麼勸都勸不住
但當時的易女士卻沒有選擇跟丈夫失婚,據說當時是因為婆婆的反對沒有離成
因此,楊先生和易女士的結合是男女朋友,並不受法律保護,這一點很重要,只是當時的楊先生鬼迷心竅了吧,顧不上這些了
楊先生和易女士在一起後,楊先生就跟妻子兒子多年不再聯繫,而易女士的丈夫還在老家居住,兩個人雖然每月失婚,卻也是早已分居
對於易女士的選擇,易女士的一兒一女這麼多年來也默認接受了,並稱呼楊先生為楊伯
楊先生更是對易女士的孩子如同己出,對他們非常的好,自己收廢品的收入也用來供養兩個孩子,甚至在易女士的兒子買房子時還出錢資助,當時買房一共花了13萬元(約台幣58萬元),楊先生就出資了3萬元(約台幣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