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錄音譯文警員及救護人員均曾判斷,患者已無呼吸且屍僵情況明顯,無法證明患者在救護人員時死亡全部生命。
此外,阿定所提的「知情權」並非法律所保護的請求權,法院認為其訴求難以成立。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屬於國家賠償法,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過失造成人民權利,國家賠償責任即不成立。
本案中,救護人員的行為未見違法,且原告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母親在急救機會存在時遭怠於懲罰,因此駁回阿定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阿定對此不服,提出了上訴,但台北地院經上訴,認定救護人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落實方式符合法規、專業,不構成國家賠償要件,因此進口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