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得知丈夫病重「人間蒸發」 等他病逝才出現討遺產

2025-04-24     劉紈功     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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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官認為,依據中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有扶養能力但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應當在物質生活上相互供養,也要在精神上相互支持。若有扶養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依法少分或不分遺產。此處「不盡扶養義務」通常是指尚未達到遺棄的程度,若已構成遺棄,則依法喪失繼承權。

儘管妻子仍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婚後共同生活時間很短,且她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身體健康,應具備相應的扶養能力,但在陳先生生病後,卻未盡到夫妻間應盡的法定扶養義務,且對丈夫去世的情況亦不過問,屬於有扶養能力但對被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故法院認為,當分配遺產時,妻子應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