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王姓男演員喊冤,表示他只跟人妻發生2次侵權行為,加上自己並不是什麼媒體矚目的公眾人物、影響力低,希望人夫看在他真心悔過的份上,可以降低索賠的金額,改到20萬元就好。
對此,法院判決時表示,雖然女演員的老公,提供女演員跟王男互通的訊息,像是:「如果我是以前的我,林默娘,你不會這麼輕鬆」、「那為何你沒把持住」、「我是指林默娘那晚,照道理...我不應該赴約...但是對你真有好感!也看看自己能否把持住,果然...殺(煞)住了!」這些並不能證明兩人有親密行為,不過依照人夫求證女演員的對話,可知的確是有侵權行為,審酌王男的相關狀況後,判決要賠償30萬元。
都已經結婚了,竟然還做這種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