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立登記於本市。
2. 設立登記於112年2月23日至115年2月22日之間。
3. 資本額 (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
4. 前1年度營業額500萬元以下 (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 。
5.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設籍本市且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6. 代表人或負責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或講座。
7. 非屬特殊娛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