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該團明顯具有反覆實施犯罪的持續性與牟利性,鑒於其具備結構性組織特性的犯罪手法,符合《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中「所謂犯罪組織是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此組織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的所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