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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上訴稱,曹某 「借陪產不勞而獲」「教唆員工留證」「擅自取走人事資料」,且 「員工雙休日工作屬常態」,解約正當。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法院查明一審事實無誤。
二審法院指出,曹某11月1日到崗、2日至3日為休息日,公司4日即以曠工為由解約,即便按其所述制度,也未達「曠工2天」 的辭退條件;公司以主觀推測抗辯,且 「雙休日工作屬常態」 的觀點與法律規定相悖。
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