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行人若在交通頻繁道路上以坐、臥、蹲、立等方式影響車輛通行,足以妨礙交通者,可依法裁處300元至500元罰鍰。
停車位應依規定使用,切勿以身體占位,避免衍生危險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