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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藍姓被告身為新菱公司工地主任(現場負責人),明知本案工程地下室鋪設易燃物且即將灌漿,竟為趕工容任下屬在危險環境下違規動火;陳姓被告身為監工,未申請動火許可,亦未告知施工人員下方有易燃物,且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佯稱案發時確有在場監火,嗣又改口推卸責任,試圖掩飾犯行。
被告藍、陳身負工安重責卻輕忽漠視,致釀本案9名被害人死亡之重大職業災害,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傷痛,惡性重大且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