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救護人員的行為未見違法,且原告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母親在急救機會存在時遭怠於處置,因此駁回阿定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阿定對此不服,提出了上訴,不過台北地院法官經過審理,認定救護人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處置方式符合法規、專業,不構成國家賠償要件,因此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