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局比賽,陳幸同與孫穎莎戰至8-5時,出現了第二個爭議場景。陳幸同因發球拋球低於球檯水平面被裁判直接罰分。面對判罰,陳幸同不服,當即申請鷹眼挑戰。然而回放顯示,她的發球確實低於台面,挑戰失敗維持原判。這一分不得不給了孫穎莎。桌球規則對發球有嚴格規定:發球時必須將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拋球高度不少於16厘米,並在球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