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法規,經紀公司有責任監測藝人健康,如果發現藝人健康出現問題,應當及時安排休息和就醫,且不得將藝人病情公布於眾。
首先,根據《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演出機構對演員有監管義務,包括政治素養、道德品德等等。
其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藝人的簽約合同里應該包括工作強度、工作時長和休假等。
超負荷工作會違反第41條,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
第三,《職業病防治法》第2條規定「職業緊張」也是健康監管範疇。《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藝人可以要求經紀公司提供心理健康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