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鐘後,吳男的車輛開入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某巷弄內,因為巷弄狹小,吳男就先倒車衝撞警車2次,等撞開空間後,又再倒車1次並向前將車頭朝右行駛打算逃離,員警為制止吳男脫逃,就先下車先自吳男車輛後方射擊2槍。但吳男仍未停車,員警再朝車輛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之楊姓女乘客,子彈穿過楊女左大腿、左小腿與後背,被送醫急救後不治。吳男事後被捕,酒測值高達0.49。不過死者家屬不滿,質疑員警用槍過當,提出過失致人於死的告訴。檢方對員警提起公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當時情況緊急,員警已經多次鳴笛、廣播要求對方停車,但對方置之不理,之後對方也倒車衝撞,甚至在兩旁都是機車的狹小巷弄內高速行駛,不管隨時都有車輛、行人衝出而肇事的可能性,因此在急迫情形下,員警才朝輪胎射擊,並無用槍過當,判決無罪。